下月起建筑业资质将进行大调整!

   日期:2023-07-25     浏览:25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结合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结合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据了解住建部下月将发文对多项资质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其中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进行相关调整。

        同时强调要求强化四库一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平台数据变更、删除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拟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总结划重点: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业务(目前有的省份已经停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十五省市审批权确定被收回,2020年12月17日试点省份(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2021年3月15日新增省份(第二批):河北、内蒙、广西、湖北、贵州、重庆、福建、陕西、山东。

具体收回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

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简化的资质标准部分指标,将恢复原来正常资质标准要求,比如人员、业绩等,取消简化指标。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此次文件将会对资质有效期进行要求,比如三级资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升级将原证书将失效)。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的告知承诺制: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告知承诺制将被取消或调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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